2014年5月18日星期日

鐵桶塑膠桶買賣-堆放廢物影響鄰裏 法院判決限期清理

  一房屋承租人在鄰居住宅前堆放廢棄物清除了大量廢棄塑料瓶,鄰居在多次交涉無果後,將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相鄰汙染侵害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限兩被告于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十日內將堆放的廢舊物品清理完畢,且今後不得再行堆放。

  步某長年在南通市通州區劉橋鎮從事廢舊物品回收。2013年6月,步某將經營場所搬遷至劉橋鎮蘇池村,並租下村民吳老漢的三間平房及房後鐵桶塑膠桶買賣一塊責任田,用于日常居住和堆放廢舊塑料瓶。

  夏天來臨,該堆放場所不斷飄出難聞的臭氣,廢品壓縮機還不時發出陣陣刺耳的噪音,這引起了居住在堆放場地北側不遠處劉某夫婦的強烈不滿。多次交涉無果後,劉某夫婦一紙訴狀將步某、吳老漢一起告上了通州區法院,請求停止侵害,清理堆放的廢舊物品。

  法庭上,步某辯稱,其堆放行爲沒有對環境汙染,請求法院委托對堆放廢品是否存在環境汙染進行鑒定。

  2013年9月25日,通州區法院經現場勘查發現,步某租住吳老漢三間平房的後牆至劉某家房前責任田南側大約20余米,其間堆有大量的廢舊塑料瓶,堆場的最北側距劉某家的住宅約10米多點。

  通州區法院審理認爲,物權的行使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吳老漢與劉某家的責任田及房屋相毗鄰,鄰裏之間應按照有利生産、方便生活等原則妥善處理相鄰關系,而步某將回收的廢品露天堆放在村鎮人居、農業生産區域的行爲明顯不利于良好的村鎮人居環境及公共衛生。雖然堆放廢舊物品本身不直接汙染環境,但是堆放廢舊物品滋生細菌及吸引蠅蟲等影響具備汙染侵害的間接性、過程的緩慢性以及影響的公害性。同時,在別人住宅前堆放大量垃圾,亦不符合人們對于舒適人居環境的合理要求,兩被告的行爲對劉某夫婦的正常生産、生活已造成不利。

  至于被告步某提出的需要鑒定確定是否存在汙染的問題,法院認爲,根據日常經驗法則即可確認步某在他人住宅前堆放大量廢舊物品,已侵害了不動産相鄰權人劉某夫婦的合法權益,無須另行鑒定。

  通州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步某、吳老漢于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十日內將堆放的廢舊物品清理完畢,且今後不得再行堆放。

  步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爲,一審認定事實清廢棄物處理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該案一審承辦法官、通州區法院平潮法庭庭長朱洪介紹,本案中,根據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經驗可以知悉,被告步某回收的廢棄飲料瓶中會殘留果汁,而殘留的果汁腐化變質會汙染空氣、滋生蚊蠅。同時,大量廢舊物品長期露天堆放,由于風吹雨淋等因素,會使有關固體廢棄物風化,亦會汙染土壤、水流、大氣等。此外,步某在打包過程中,使用的大型打包機産生的噪音也會影響原告正常的生産和生活。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活環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步某在原告住宅附近堆放的大量垃圾,亦會使原告的視覺和心理産生不適,故法院判決被告清理堆放的廢舊物品,以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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